关于请求解释《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复函
湘建建函〔 2004 〕 38 号
益阳市规划建设局:
你局和沅江市建设局《关于请求解释〈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〉(湘建 [1998] 建字第 139 号)有关条款的请示》及益阳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站《关于项目经理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现一并函复如下:
一、《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》于 1998 年 4 月 6 日以湘建 [1998] 建字第 139 号文件发布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《办法》根据当时我省建筑市场情况作出了项目经理调动时“须……在登记备案六个月以后才能参加工程投标”的规定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,该项规定制约了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在建筑业企业之间的正常流动,且建设部建建 [1995]1 号文件印发的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》没有作类似规定,因此该项规定在许多地区并未完全执行。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过程中,根据项目经理在建筑业企业之间大量流动的实际情况,我厅对项目经理的调动重新作出了规定:“凡已参加企业资质就位的项目经理,自企业资质批准日起一年内不予办理证书的异动手续”(湘建建 [2002]437 号《关于 2002 年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和认证工作的通知》),至此,项目经理异动后,自发证之日起即可在新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,不再按“登记备案六个月”的要求执行。
二、目前,我厅正在对有关文件和规定进行全面清理,凡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相违背的文件和规定均应予以废止。因此,该《办法》关于项目经理调动后须“登记备案六个月以后才能参加工程设标”的规定及其它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相冲突的条款均要停止执行。
湖南省建设厅
二 OO 四年五月二十六日